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2民辖终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颖,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旭艺,男,194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
原审
被告:武焕娣,女,194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王颖因与被上诉人武旭艺、原审被告武焕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3082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颖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王颖长期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西里1楼2门603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武旭艺对于王颖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武焕娣对于王颖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旭艺主张王颖、武焕娣强占涉诉房屋,而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颖、武焕娣返还涉诉房屋,立即搬离并赔偿侵占涉诉房屋的损失,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由于涉诉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中鲜鱼巷,该地址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颖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饶林生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谭雅媛
书 记 员 于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