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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7民初1375号之二

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健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民初1375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景县爱军蓝天网套波纹管经营部。地址:景县景新大街新邮局西行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7MA0949CU3W。经营者:徐爱军,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王健,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肖蒙,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战勇,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景县爱军蓝天网套波纹管经营部与被申请人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冀1127民初137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王健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

申请人景县爱军蓝天网套波纹管经营部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予以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健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的查封。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健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九年五二十九十日

书记员  陈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