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02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温建裕,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滕景,男,汉族,1980年4月7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温建裕与被执行人滕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12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该案予以了首次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4月29日等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虽有车辆,但无法实际扣押)。于2019年1月31日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另依法查询了公积金、收益性保险,均无缴存记录。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自2019年1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2019年5月6日以(2019)湘1202执338号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了公布。2019年5月27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向申请执行人予以了告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将对该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万元等,该案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武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蒋从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立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