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802民初1821号
原告:白城诚信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力方露,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霞,系职工。
被告:张天祥,男,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诚信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天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在交纳诉讼费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国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