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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民终4052号

刘成和、姜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成和;姜伟;大连泰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终4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成和,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施(系上诉人刘成和女儿),女,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伟,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审

被告:大连泰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鞍子山乡黄柏树村黄柏树屯。

法定代表人:刘成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闯家国,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上诉人刘成和因与被上诉人姜伟、原审被告大连泰和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3民初8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两份收条,拟证明已偿还完毕本案借款,被上诉人不予认可,认为双方之间还有其他借款并提供借条,一审应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审查并据实以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3民初85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庄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成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虹

审判员 毛国强

审判员 富喜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