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刑更599号罪犯张运东,别名张明,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14日作出(2011)西刑二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运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又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90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未追回赃物和违法所得未履行)。刑期执行自2011年01月06日起至2024年07月0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5日送入崔家沟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08月06日调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9日作出(2017)陕02刑更38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运东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02月0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张运东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运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运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运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彩 虹审  判  员    郭    丹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