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刑更1144号 罪犯董建宏,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 山东省原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鲁0282刑初8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建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未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三年。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董建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刘某、李某颉,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吉、王书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董建宏的悔改表现,有罪犯董建宏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董建宏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建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29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婧华
审判员 蒲娜娜
审判员 刘述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新海
书记员 高嘉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