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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1执506号

宋大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宋大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1执506号

被执行人:宋大军,男性,1955年9月3日出生,410821195509031534,汉族,住修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生效的(2019)豫0821刑初49号判决,于2019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宋大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大军被执行人缴纳罚金(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大军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账户284020023000145860001存款41272.9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茂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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