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514号罪犯丁伟,男,汉族,1982年5月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安徽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9日作出(2004)巢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丁伟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7日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10)庐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伟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十七年七个月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7月20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6年9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丁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丁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4月获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