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1执异5号
申请人:王酸凤,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申请执行人:郑生运,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申请执行人:李选现,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申请执行人:曾军,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申请执行人:王卫国,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申请执行人:曾庆利,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申请执行人:王勋开,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
申请人:冯加友,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生运、李选现、王卫国、曾庆利、王勋开、曾军与被执行人冯加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酸凤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5月10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王酸凤及申请执行人李选现、王卫国、曾庆利、王勋开、曾军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冯加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告郑生运、曾军、王卫国、曾庆利、王勋开、李选现与被告冯加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湘0421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郑生运、曾军、王卫国、曾庆利、王勋开、李选现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湘0421执170号。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生运于2018年3月23日在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金甲岭农场高空坠落死亡,并于2018年5月14日注销其户口。另查明,王酸凤和郑生运系夫妻关系,其婚生小孩郑小葡(女,1994年11月5日生)、郑云(男,2001年5月8日生)均在校读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酸凤为申请执行人郑生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两个婚生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其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王酸凤为衡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1执1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彩军
审判员 陈建华
审判员 魏宏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旷学伟
书记员刘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