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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3民督175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卿艳平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卿艳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督175号

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胡善良,董事长。

被

申请人:卿艳平,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卿艳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发出(2018)湘0103民督175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卿艳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该支付令无法送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湘0103民督17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315.0元,由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史 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悦代理

书记员  李梦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