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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8执712号

刘卫东、李金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卫东;李金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8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刘卫东,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6711190017住鹿邑县环城路中段。

被执行人:李金友,男,汉族,1967年6月3日出生,,住鹿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卫东与被执行人李金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8执7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一鸣

审判员  张永乾

审判员  赵玉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高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