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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7执434号

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乌日图那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乌日图那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27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法定代表人:塔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日图那顺,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本院在执行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乌日图那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内0727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标的款40,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日图那顺已于2019年5月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28,5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乌日图那顺将用其名下的禁牧补贴款给付剩余申请执行标的款,直至履行完毕为止。本院将终结该案执行,在此期间,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7执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乌兰 图雅

审判员 双   全

审判员 朝克巴特尔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包 颖 智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解分期履行的适用)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 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