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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11民初3059号

李某与宋某1、宋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某;宋某1;宋某2;宋某3;宋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11民初3059号

原告:李某,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1(曾用名宋湘萍),女,195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信章,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系被告的妹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卫东,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2,女,汉族,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信章,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卫东,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3,男,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信章,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系被告姐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卫东,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4,男,汉族,1956年1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信章,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系被告姐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卫东,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1、宋某2、宋某3、宋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宋某1、宋某2、宋某3、宋某4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肖述华

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

人民陪审员  罗建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尚巧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