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刑终59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新生,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文盲,务工人员,住湖北省汉川市。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新生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8)鄂0112刑初7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新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新生伙同“阿某”(另案处理)驾驶鄂H×××**号套牌轿车行驶至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国际风情园门口处,用钢锥将被害人高某1停放在此的皖F×××**货车车门打开,将驾驶室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后被告人王新生及“阿勇”驾车至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美安国际物流商贸大道附近,从被害人历某1停放在此的鄂F×××**货车驾驶室车窗钻入,将车内现金30元盗走。后被告人王新生及“阿勇”驾车又至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新岭二路附近,用叉棍将被害人闫某停放在此的冀B×××**货车内的金某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盗走。被告人王新生及“阿某”寻找其他作案目标时,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走马岭派出所民警张某带领辅警周某1、王某1、李某驾驶鄂A20**号轿车巡逻至此,欲对被告人王新生进行盘查,被告人王新生为抗拒抓捕驾车逃跑,行驶过程中强行冲撞围堵警车,造成坐在警车后座的辅警李某受伤,警车受损。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主要损伤为左上眼睑裂创,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警车受损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7,007元。随后,被告人王新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闫某东。原审认定事实,有经庭审举证及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等证明,被盗现金、手机以及作案工具钢锥、叉棍及车辆等的具体外观特征。2.报案材料证明,被害闫某东历某1进高某1保于2018年6月30日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车内财物被盗。3.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新生的身份情况。4.民张某恒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我是东西湖区公安分局走马岭派出所刑侦民警。2018年6月30日凌晨,我带领巡逻队辅周某1喜王某1飞李某磊驾驶鄂鄂A20**警车在辖区开展巡逻,发现一辆鄂H开头牌照的轿车停在一辆大货车的车尾,形迹十分可疑。我王某1飞停车,准备对该大众轿车进行盘查,发现路边大货车旁有一男子迅速跑进草丛往107国道方向逃窜,大众轿车上的驾驶员驾车迅速向后倒车意图逃离。我大喊一声:“警察!站住!”但是徒步逃跑的人和倒车逃跑的人均未理会,分头逃窜。我安王某1飞驾驶巡逻车李某磊一起追大众轿车,王某1飞想办法驾车把大众轿车逼停,我周某1喜开始沿着草丛追另一名徒步逃跑的可疑男子。我周某1喜追了大概十米远,就听到车辆相撞的声音,发现我们的警车和大众轿车对头撞了。我看到大众轿车内的驾驶员从车内下来,窜入商贸大道与107国道边的草丛里开始逃跑,我周某1喜王某1飞追上并合力将其制服。到了撞车地点以后,我进一步查看李某磊的伤势,发李某磊左侧眼眶眉骨流血了李某磊告诉王某1飞根据我的指示驾驶警车准备逼停往后倒车的大众轿车,大众轿车往后倒了大概二三十米远之后突然停下来,然后猛地加油门向警车左前方开过来王某1飞慢慢地松油门封住了大众轿车逃跑的路线,大众轿车就直接朝我们的警车左侧车头撞过来,想把我们的车子撞开然后逃跑,两车相撞后都失去动力停下来李某磊左侧眉骨撞到警车左侧的车门柱上。我查看两辆车子的情况,发现两辆车子均是车头左侧损坏,车里的安全气囊都弹了出来。大众轿车的挡位挂的是D挡,也就是前进挡。5.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王新生的前科情况。6.证周某1喜的证言证明,我是走马岭派出所的一名辅警队长,主要负责带领队员夜间在走马岭辖区的巡逻工作。2018年6月30日凌晨,走马岭派出所民张某恒带领我王某1飞李某磊共四人开警车鄂A鄂A20**辖区巡逻。大概凌晨4时许,当我们驾车巡逻至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美安物流商贸大道路边时,见一辆鄂H开头牌照的银灰色大众三厢轿车停在一辆大货车的车尾处,大灯关了但是没有熄火,我们怀疑有人在盗窃车内财物张某恒就王某1飞开车过去准备盘查。我张某恒下了车准备对该车进行检查,该大众车的驾驶员发现了我们,急速向后倒车意图逃跑,同时我发现前方草丛中有一男子在跑张某恒也发现了这个情况张某恒喊了一声:“警察,站住!”但是草丛中跑的人和开车的人均未理会张某恒王某1飞开车带李某磊追大众车,我就张某恒一起追草丛中跑的男子。我们追了十多米,突然听到一声车辆相撞的声音,我发现我们警车和大众车对头撞了,我看见一男子从大众车里下来,往商贸大道与107国道边的草丛里跑张某恒就让我王某1飞一起去追大众轿车的驾驶员。我王某1飞一起将大众轿车驾驶员拖住,对方强烈抵抗,试图挣脱逃跑,这张某恒也赶过来,我们三个人一起将这个人制服。我们到撞车地方,我发现警车和大众车都撞烂了李某磊的左侧眉骨处受伤李某磊告诉我是嫌疑车辆开车逃跑的时候想要撞开我们的警车。7.证王某1飞的证言证明,我是走马岭派出所一名辅警,主要负责夜间巡逻工作。2018年6月30日凌晨,我周某1喜李某磊三名辅警在走马岭派出所民张某恒的带领下,由我驾驶车号为鄂A2鄂A20**在走马岭辖区巡逻,见一辆鄂H开头牌照的银灰色大众三厢轿车停在商贸大道路边一辆货车旁边,车灯关着,没有熄火,我们怀疑是盗窃车内财物,就开车上前准备检查,驾驶鄂H牌车辆的驾驶员发现了我们,急速向后倒车张某恒要我开车追,同周某1喜张某恒发现前方草丛中有一男子在跑周某1喜张某恒两人就追过去,我就驾驶警车迎面追嫌疑车辆,车速30码的样子,始终与嫌疑车辆保持一定距离,防止他突然转向,当我离对方车辆有一二十米远的距离时,对方的车已经倒得贴近马路边,快没了退路,对方见状突然停车,急加油门朝我驾驶的警车的左边车头开过来,想强行冲过去,我连忙踩刹车,车辆缓慢向前滑行,封住了对方从我们车子左侧的逃跑路线,对方还是执意想从我的左侧驾车逃离,并开车撞过来,因距离较近且我驾驶的车辆正在减速已经无法避让,后来对方驾车直接撞到我驾驶的警车的左前部,导致我车内的安全气囊弹出,将我的胸部弹闷了,当我缓过劲来的时候,发现对方的驾驶员正下车逃跑,我立即下车追,这周某1喜赶过来,我就周某1喜两个人一起追了这个人大概两百米左右的距离,就将对方扑倒,对方看到我们人过来以后,就开始反抗,我张某恒周某1喜就将其制服。8.被害高某1保的陈述证明,2018年6月30日零时许,我把我的货车停放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国际风情园门口,车尾对着107国道停放,凌晨3点多有人把我喊醒说我的车门被撬东西被偷了,我检查财物发现被盗现金有350元左右。9.被害历某1进的陈述证明,2018年6月29日9时许,我将车牌鄂F**鄂F××××**车停放在走马路办事处美安物流旁商贸大道路边,晚上21时许我就在货车的高栏车厢内支起白色蚊帐,睡在车厢里。早上4时许我醒来后发现我的短裤在蚊帐外的车厢板边上,我捡起短裤查看后短裤里的三十几元钱都不见了。10.被害闫某东的陈述证明,2018年6月29日晚上10点30分,我把我的牌照冀B**冀B××××**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美安物流园商贸大道路边。6月30日早上6点,我醒来发现我的车驾驶室两侧的玻璃都被人卸掉了,我赶紧检查财物,发现我放在驾驶室工作台上的一金某立M6手机被人偷了。这部手机是我2017年7月份以2500元购买的。11.被害李某磊的陈述证明,我是走马岭派出所辅警,目前为巡逻队的队员。2018年6月30日凌晨,走马岭派出张某恒带领我们巡逻组三人开警车鄂A**鄂A20**巡逻。大概凌晨四时许,我们驾车巡逻至武汉市东西湖走马岭办事处美安物流商贸大道路边时,见一辆疑似曾在我辖区盗窃车内财物的车牌号为鄂H开头的大众车停在商贸大道路边一辆货车旁边,我们就开车上前准备检查。车停了之后张某恒周某1喜下了车周某1喜就发现旁边草丛有一男子在跑张某恒就带周某1喜追过去,同时王某1飞驾车带我去追鄂H开头的大众汽车,该车驾驶员看到我们警车后准备逃跑王某1飞就驾车把他堵住,大众轿车快速倒车准备逃跑王某1飞继续向前封堵其逃跑的路线,大概追了三五十米,大众轿车停止倒车开始向前,想从我们警车左侧冲出去,然后我就看到大众轿车和我们的警车相撞了。这时,车上一名嫌疑男子下车就往路边的草丛里跑王某1飞追上去,后张某恒周某1喜也快速地向这名逃窜男子追过去,然周某1喜王某1飞赵某磊就从旁边的荒地里把嫌疑犯抓获回来。我受伤是因为我王某1飞在追赶嫌疑车辆的时候王某1飞驾驶警车已经堵住嫌疑车辆的逃跑路线,这时嫌疑人还想驾驶嫌疑车辆继续逃跑,嫌疑人就驾驶着嫌疑车辆朝着我王某1飞驾驶的警车撞过来,当两车撞击的时候因为惯性我的眉骨撞到主驾驶的坐板后侧的靠板上。12.被告人王新生的供述证明,公安机关的警车过来时阿某勇又到红色货车那边去看有没有什么好偷的,我在车上帮他望风。我怕被警察抓到了,就挂倒挡将车子往后倒,警车还是追着我开,倒了几十米,我想趁机往前开车逃走,就挂前进挡往汉口方向开,然后就跟警车撞到了,这时我赶紧打开车门往国道方向跑,跑了十分钟左右,我跑不动了就被派出所的人抓到了。1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李某磊主要损伤为左上眼睑裂创,其所受损伤目前为轻微伤。14.价格认定结论书(东价认定字[2018]147号、186号)证明,被金某立牌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00元。被撞鄂A2**鄂A2***DC71651XG,损毁价格为人民币17007元。15.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新生指认出盗窃地点均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国际风情园、美安物流园附近。1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以及情况分析报告证明,盗窃案发现场分别为武汉市东西湖区美安物流园商贸大道路段美安物流园商贸大道路边、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国际风情园门口;撞车案发现场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汇通物流商贸大道路边,车牌号为鄂HS5**鄂HS58**前侧撞击车牌号为鄂A20**鄂A20**均有损坏。17.提取、扣押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证明,2018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商贸大道查获并扣押被告人王新生盗窃时驾驶的作案车辆,提取并扣押了车内手机2部、车牌5副、人民币954.5元以及钢锥等作案工具。公安机关将被金某立牌手机1部发还给被害闫某东。18.到案及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新生的归案情况。原审认为,被告人王新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王新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新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王新生上诉理由: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0日凌晨,上诉人王新生伙同阿某勇”(另案处理)驾驶鄂HS58**鄂HS58**至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国际风情园门口处,用钢锥将被害高某1保停放在此皖F×××**皖F××××**将驾驶室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后上诉人王新生及“阿勇”驾车至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美安国际物流商贸大道附近,从被害历某1进停放在此鄂F×××**鄂F××××**钻入,将车内现金30元盗走。后上诉人王新生及“阿勇”驾车又至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新岭二路附近,用叉棍将被害闫某东停放在此冀B×××**冀B××××**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盗走。上诉人王新生及阿某勇”寻找其他作案目标时,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走马岭派出所民张某恒带领辅周某1喜王某1飞李某磊驾驶鄂A20**鄂A20**,欲对王新生进行盘查,并驾驶警车将王新生驾驶车辆拦停。王新生为抗拒抓捕驾车逃跑,行驶过程中强行冲撞围堵警车,造成坐在警车后座的辅李某磊受伤,警车受损。王新生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李某磊主要损伤为左上眼睑裂创,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警车多处受损,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7007元。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闫某东。上述事实,有被盗现金、手机及作案工具等物证;报案材料、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证周某1喜王某1飞的证言;被害高某1保闫某东历某1进李某磊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上诉人王新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王新生提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新生伙同他人盗窃时,因形迹可疑,民警示明身份欲对其进行盘查,王新生驾车逃离,在警车将其逼停后,其驾车撞击警车,造成警车多处受损,修复费用达人民币17007元,辅警受伤;该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且上诉人对此亦有供述;其系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新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遇民警盘查,欲驾车逃离,在警车已将其车辆逼停情况下,驾车撞击警车,致使警车多处受损且修复费用达人民币一万七千余元,并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其系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王新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新生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海林
审判员 付鲜莉
审判员 孔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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