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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4民初485号

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亚军、郭文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陈亚军;郭文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4民初485号

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春江,董事长。住所地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瑞健,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亚军,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被告:郭文超,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亚军、郭文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0元,并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汝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青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