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4民初485号
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春江,董事长。住所地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瑞健,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亚军,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被告:郭文超,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亚军、郭文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0元,并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汝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青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