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228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黄湘甫,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黄军平,男,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执行黄湘甫与黄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湘甫与被执行人黄军平于2019年5月21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黄军平将奥迪2995CC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湘NOP0**)登记在胡卫红名下车牌号码湘NOP0**,Q7奥迪车作价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黄湘甫,用于抵偿债务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七天内,由被执行人黄军平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到黄湘甫名下并交付给黄湘甫为准,过户车辆所发生的违章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黄军平承担或支付。
二、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7日内,被执行人黄军平归还本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并转账到申请执行人黄湘甫的账户上为准。
三、如果被执行人黄军平严格按时足额履行了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约定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湘甫同意从2014年1月28日起免除计算利息,包括已结尚欠的捌拾捌万元整(¥880000万元)利息款也减免。
四、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落实到位后,尚欠本金为:2500000元-已收293761元-车辆抵债款450000元-承诺签订协议支付300000元=尚欠1456239元(壹佰肆拾伍万陆仟贰佰叁拾玖元整)。
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被执行人黄军平对尚欠的本金应按四年还清给申请执行人黄湘甫,除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及以前归还本金外,分别为2019年12月30日前还尚欠本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还尚欠本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还尚欠本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的尚欠本金全部还清。
六、被执行人黄军平将以上车辆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黄湘甫名下并交付给黄湘甫及另还本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黄湘甫则申请执行法院中止执行。
七、被执行人黄军平如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到位的,则恢复按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045号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湘甫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八、执行担保人黄秀红自愿被执行人黄军平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执行人黄军平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恢复按原判决执行后,执行担保人黄秀红同样自愿为被执行人黄军平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九、本协议三方签字确认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即申请执行人黄湘甫持壹份,被执行人黄军平持一份,执行担保人黄秀红持一份,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备存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予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1228执恢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阔
审判员李四新
审判员 冯 济 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慧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