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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民初7370号

陈雪冰与李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雪冰;李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06民初7370号

原告:陈雪冰,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李驰,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陈雪冰与被告李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雪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驰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到期未偿还借款的利息3,000元;2、被告李驰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1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2,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12月17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拖延不归还,现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驰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陈雪冰向本院陈述,陈雪冰与李驰经朋友介绍相识,2018年12月11日,李驰以急需资金为由向陈雪冰借款22,000元。当日,陈雪冰通过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5046)向李驰招商银行卡(尾号5888)转账22,000元。陈雪冰向李驰提供借款后,李驰口头承诺一周内归还,后因李驰未按约归还借款,陈雪冰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李驰进行了催要。2019年2月3日,李驰使用手机(号码176××××3883)向陈雪冰发送短信,短信内容“借条,本人李驰于2018年12月11日借陈雪冰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整¥25000元,双方约定与(于)2019年2月20日还款。借款人:李驰,2018.12.11日”。李驰还以短信方式向陈雪冰发送了李驰本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图片。经核对,李驰向陈雪冰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与李驰本人到本院领取开庭传票时预留的手机号码一致。审理中,陈雪冰称,双方借款本金22,000元,李驰短信载明借款25,000元实际包含了李驰口头承诺的利息3,000元。经本院释明,陈雪冰自愿将利息调整为以借款本金22,000万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时间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现因李驰未按约归还陈雪冰借款本息,故陈雪冰诉至本院要求李驰偿还本金2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陈雪冰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截图、短信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李驰通过手机短信向陈雪冰发送借条及本人身份证图片,该手机号码与李驰本人到本院领取开庭传票时预留的手机号码一致,本院对该短信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该短信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具备借贷合意,现陈雪冰已向李驰提供借款22,000元,本院确认双方依法成立借贷关系。李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确认李驰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李驰自行承担。对陈雪冰主张要求李驰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经本院释明后,陈雪冰自愿将利息调整为以借款本金22,000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时间即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雪冰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

二、被告李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雪冰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李驰负担(此款原告陈雪冰已垫付,由被告李驰连同上述款项直接给付原告陈雪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卓明艳

书记员严丽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