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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执93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基支行、赫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基支行;赫志峰;闫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基支行。

负责人:李光,行长。

被执行人:赫志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闫华,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基支行与赫志峰、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赫志峰、闫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赫志峰、闫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赫志峰、闫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赫志峰、闫华并未到庭申报财产并陈述相关案情、履行义务;2、通过“总对总”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三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干警至不动产查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4、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赫志峰、闫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2019年1月20日,执行人员至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基支行提供的被申请人赫志峰、闫华位于河南省鹿邑城关镇公园西街11附**住所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赫志峰、闫华并未在此处;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赫志峰、闫华及其财产;6、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向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基支行通报本案执行情况,并作终本谈话,告知申请人本院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基支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申请执行财产尚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受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鸣鹤

审判员  郭晓明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申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