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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刑终150号

叶支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当事人
叶支怀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刑终15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支怀(绰号“小叶”),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潜山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一中队辅警,户籍地潜山市,住潜山市。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潜山市公安局以叶支怀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移交潜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处理,2019年1月25日被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潜山市看守所。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支怀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皖0824刑初3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叶支怀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叶支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支怀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叶支怀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支怀撤回上诉。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19)皖0824刑初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祖琴

审判员  方国松

审判员  唐 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婷婷

书记员刘琳璘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