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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6执复14号

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蔡桂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蔡桂林;河南省中原特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6执复14号复议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成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璐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蔡桂林,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第三人:河南省中原特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五三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鲁平,该公司董事长。济源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蔡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于2019年4月11日分别作出(2015)济法执字第02982号之三执行裁定和(2015)济法执字第02485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对蔡桂林在河南省中原特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221870元和2765106元予以强制执行,河南省中原特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1日作出(2019)豫9001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法执字第0248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和(2015)济法执字第0298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请本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河南省中原特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冻结的债权予以认可,目前双方正在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东平

审判员  王纪玖

审判员  谢高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