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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刑更641号

秦卫峰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秦卫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刑更641号罪犯秦卫峰,又名秦海峰,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0日作出(2016)陕060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卫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1000元),刑期执行自2015年06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本人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陕06刑终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卫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1000元),刑期执行自2015年06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03月0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秦卫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卫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秦卫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卫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审  判  员    郭    丹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