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02民初1223号
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北门口村。
法定代表人:邴敬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城,衡水市桃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志安,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
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春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