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407号罪犯王灿,男,汉族,1995年5月1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相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9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缴费凭证、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