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执65号
申请执行人:曾诚,男,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杜倩,女,199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关于曾诚与杜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曾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仲裁委员会(2018)衢仲网裁字第23519号裁决书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权利人曾诚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曾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衢州仲裁委员会(2018)衢仲网裁字第23519号裁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照兵
审判员 吴林周
审判员 胡少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