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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执65号

曾诚、杜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诚;杜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执65号

申请执行人:曾诚,男,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杜倩,女,199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关于曾诚与杜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曾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仲裁委员会(2018)衢仲网裁字第23519号裁决书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权利人曾诚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曾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衢州仲裁委员会(2018)衢仲网裁字第23519号裁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照兵

审判员  吴林周

审判员  胡少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