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1837号
原告:袁秀清,女,1969年11月出生,汉族。
原告:王磊,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
原告:高改云,女,1947年8月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栋,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瓦店汇鑫社区。
法定代表人:杜红亮。
被告:安阳市建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路西(邺城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杜陈生。
原告袁秀清、王磊、高改云与被告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安阳市建安置业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秀清、王磊、高改云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秀清、王磊、高改云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秀清、王磊、高改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秀清、王磊、高改云负担。
审判员 李晔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