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2执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爱珍,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10617。法定代表人褚琛,执行董事。程爱珍与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9)第07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爱珍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5.64557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附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一个。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通过事项委托的方式,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中普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持有的辽宁中普惠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60%的股权、持有的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66.7%的股权、持有的朝阳市中普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持有的抚顺中普网络借贷信息登记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因上述股权均系轮候冻结,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院未予处置。4.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程爱珍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9)第07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川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史 磊
书 记 员 刘仲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