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3民初995号
申请人:覃志科,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
申请人:向杰雄,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人覃志科与被申请人向杰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作出(2019)湘0523财保7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申请人覃志科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理,申请人覃志科与被申请人向杰雄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经申请人覃志科当庭口头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杰雄也当庭对此申请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覃志科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寻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芳
书记员银异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