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沪02行申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燕丽,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程征东。委托代理人方逸翔,男。再审申请人金燕丽因不予认定连续工龄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行初371号行政判决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3行终823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金燕丽申请再审称,沪府发(1991)19号文规定,乡(镇)、村住宅建设征地吸劳,对已在乡(镇)村办企业工作的安置对象,继续留在原企业工作,工龄自进企业之日起连续计算,再审申请人属于该文件的适用范围,且政府在为再审申请人办理征地手续时也明确提出留用原企业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再审申请人1992年前的连续工龄应予认定。被申请人不予办理再审申请人1992年前连续工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被申请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辩称,再审申请人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再审的条件。
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依法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机构,具有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认定连续工龄申请进行审核的职权。本案中,再审申请人1986年9月至1992年12月的工作经历被认定为连续工龄的前提条件是其属于沪府发(1991)19号文规定的适用范围。但根据再审申请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以及被申请人的调查认定,并不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被征地吸劳属于上述文件第十条规定的“住宅统一征地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劳人局险(1983)26号文等规定,对再审申请人的连续工龄认定申请决定不予办理,并无不当。
一、二审判决正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金燕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金燕丽的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王立帆
法官助理祁龙杰
审判长 马浩方
审判员 张 璇
审判员 包建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国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