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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2466号

王显中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王显中;北京盛美家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2466号

申请执行人:王显中,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北京盛美家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院**楼2209。

法定代表人:王全刚。申请执行人王显中与被执行人北京盛美家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北京盛美家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显中劳务费79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北京盛美家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北京盛美家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5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其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保险、证券信息,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余额不足。3、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北京盛美家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盛美家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5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06执24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晓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金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