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3436号
原告:陈业万,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被告:詹本利,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业万与被告詹本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业万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詹本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业万撤回对詹本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陈业万负担。
审判员 蒋瑞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