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16执1335号

北京乾元本堂饮片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刘云;北京乾元本堂饮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6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本堂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法定代表人郑红,总经理。刘云申请执行北京乾元本堂饮片有限公司一案,我院于2019年5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经审查,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19]第559号裁决书后,2019年4月24日北京乾元本堂饮片有限公司就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讼,故该裁决书并未生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条件,因本案仍在诉讼过程中,故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云所提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次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印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海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