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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07执2174号

李润生与襄阳市襄州区石桥镇黑龙集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2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润生;襄阳市襄州区石桥镇黑龙集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07执2174号

申请执行人:李润生,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石桥镇黑龙集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臧德新,该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润生与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石桥镇黑龙集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润生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607执2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治位

审判员  樊其勇

审判员  李正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