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488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负责人徐红霞,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立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伟,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慧,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孙慧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8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3.591947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8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许文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张鑫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