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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2377号

邓莉娜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莉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2377号

申请执行人:范某,女,200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邓莉娜,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邓莉娜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324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其名下登记有机动车(牌号为×××)一辆,对该机动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该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育亥

审 判 员 薛 祥

审 判 员 单德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薛 媛

书 记 员 崔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