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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12411号

重庆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善波、王左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善波;王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12411号

原告:重庆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新南路******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0161053N。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璐,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琳,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善波,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王左林,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左林、汤善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别明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怀君

书 记 员 陈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