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12411号
原告:重庆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新南路******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0161053N。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璐,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琳,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善波,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王左林,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左林、汤善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别明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怀君
书 记 员 陈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