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03民初564号
原告:张某,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波,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
委托代理人:孙丽杰,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
被告:尹某,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
委托代理人:乔海英,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庞冬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