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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82执89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执行张清宝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张清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882执8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代表人齐永华,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宝兴,男,职员,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张清宝,1970年04月10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清宝银行卡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完毕,现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君

审判员 邹丽敏

审判员 肖铁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俊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