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849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维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进港路****楼**。
法定代表人:赵婧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云鹏,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维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云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文涛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