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兵爽,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万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于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康康,总经理。
上诉人刘兵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4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的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起诉要求原审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原审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丽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