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103执1107号

万亚杰、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万亚杰、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1103执1107号万亚杰、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万亚杰与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6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600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万亚杰。至此,万亚杰(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审判员  张营祥

书记员  娄 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