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107民初1410号

田丽珍与江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丽珍;江长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7民初1410号

原告:田丽珍,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青山区新沟桥全民创业服务中心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江长才,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田丽珍与被告江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田丽珍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丽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丽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江长才负担(被告江长才已支付给原告田丽珍)。

审 判 长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范丽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汤西倩

书记员汪诗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