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02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友,男,1960年9月3日出生,58岁,汉族,号码×××12,住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杜德九,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56岁,汉族,号码×××33,住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盛振侠,女,1963年7月4日出生,55岁,汉族,号码×××20,住蚌埠市怀远县。 王志友与杜德九、盛振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8)皖0302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被告杜德九、盛振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志友借款10万元及截至2017年8月26日的利息13050元,合计113050;
二、被告杜德九、盛振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志友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志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1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在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在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 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安徽法院“点对点”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以及通过人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开设有数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但均只有极少量余额;未查询到车辆、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 4、本院前往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及太平洋保险公司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等财产。 5、本院至其住所地及经营地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6、2019年5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无法提供且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无论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还是前往相关部门和被执行人居住地实际调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其中所查封车辆无法实现扣押,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2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增雁
审判员 郭利利
审判员 邱 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芝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