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8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陈娇,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富县支行大街分理处职工,住富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胡忠爱,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富县支行沙梁分理处职工,住富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胡忠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的(2018)陕0628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胡忠爱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忠爱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胡忠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律义务。 2.本院于2019年5月10在富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胡忠爱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在被执行人胡忠爱所在单位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 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胡忠爱发出限制消费令。 5.经本院网络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胡忠爱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忠爱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胡忠爱在本案涉案较多且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魏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魏某某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胡忠爱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8执3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发现被执行人胡忠爱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凤贵
审 判 员 王树理
审 判 员 杨海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琛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