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128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雅杰,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群众,系河北省阜城县人,现住本村。2017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雅杰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卫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雅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3日21时许,彭雅杰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阜城县中学路口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省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在彭雅杰的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7.77mg/100ml,为醉酒驾驶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彭雅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彭雅杰的供述与辩解,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鉴定聘请书,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申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许可证,视频资料,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彭雅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雅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雅杰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雅杰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彭雅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卢道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 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