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5民初1361号
原告:博兴县博昌街道新视窗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三路东首**。经营者:许军清,男,1970年8月5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刘延智,男,199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兴县博昌街道新视窗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刘延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5月29日,原告博兴县博昌街道新视窗汽车租赁服务部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延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博兴县博昌街道新视窗汽车租赁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博兴县博昌街道新视窗汽车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刘延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博兴县博昌街道新视窗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倪瑞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