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3执719号
被执行人:顾某,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周某,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顾某、周某、张某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顾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执行人周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执行人张某应缴纳人民币二万元,被执行人顾某、周某应退赔刘某某与吴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七万元,被执行人顾某应退赔吕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7800元,被执行人顾某应退赔姜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6500元,应对被执行人张某违法所得1600元依法追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顾某、周某、张某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陶占华 执行员 葛 威 执行员 王瀚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盛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