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02民初886号
原告:李静晖,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刘昌斌,男,1997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耿名,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刘智丹,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光,1972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刘智丹舅舅,特别授权代理。李静晖、刘昌斌与刘智丹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李静晖、刘昌斌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智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静晖、刘昌斌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静晖、刘昌斌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李静晖、刘昌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朝阳
人民陪审员 姜 华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章霞
书 记 员 欧阳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