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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民辖终555号

北京雷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公开日期
2019-06-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雷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宝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辖终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雷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北绿色家园媒体村天畅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迎,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上漖村广州奥林匹克大厦负****。

法定代表人:方琼,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宝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市**秀湛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莉娟,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雷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1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雷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青岛宝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的原告。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4月17日,两被上诉人签订《卡拉OK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所有《卡拉OK业务领域独家许可使用授权书》中的授权。因此,青岛宝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共同原告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通过信息网络侵害著作财产权的案件,被上诉人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宝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