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民初2061号 原告吉林省伯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波。系法人。 被告朱桂香,男,1961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吉林省伯俫商贸有限公司与朱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伯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伯俫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家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海斌 更多数据: